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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讲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7日 17:34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6号文件精神,营造我校浓厚的学术氛围,建立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整合校内文化资源,根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讲座,包括学校及各院(部、处)、科研单位、团学组织单独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学术类、文化类、艺术类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讲座、报告会、研讨会、茶话会、沙龙等。

三、举办讲座应当按要求履行申请、审批、备案手续。党委宣传部办理备案手续前,主办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预告,校内场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场地借用手续。

四、举办讲座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举办讲座的申请、审批、备案程序是:

㈠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以学校名义举办的讲座,由承办单位填报《讲座举办申请登记表》,经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后,于讲座举办前2个工作日报党委宣传部备案(举办学术讲座应先经科研处备案)。

㈡ 其他讲座的申请、审批、备案程序是:

1、主办单位审核。主办单位填报《讲座举办申请登记表》,报单位(处级)的行政一把手审核同意。

2、宣传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各类学术讲座先由科研处长审核,团学组织举办的非学术类讲座先由校团委书记审核。

在讲座举办前5个工作日由主办单位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党委宣传部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校领导审批。党委宣传部经审核同意举办的各类讲座,分类报校领导审批。

学术类讲座报分管科研、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团学组织举办的非学术类讲座报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其他讲座报分管相关业务的校领导和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履行上述程序后,党委宣传部办理备案手续。

五、党委宣传部应当根据讲座内容决定是否需要录音存档备查。需要录音的,应当责成主办单位负责落实。

学术会议的举办单位应当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科研处报送会议总结及会议的其它资料。

六、《讲座举办申请登记表》可从宣传部主页下载。登记事项由党委宣传部规定:

㈠ 讲座的题目;

㈡ 讲座主要内容和宗旨;

㈢ 讲座主办单位及负责人联系方式;

㈣ 讲座举办时间及地点;

㈤ 讲座参加人员范围;

㈥ 讲座主讲人的详细介绍;

㈦ 主管单位行政一把手的审批意见;

㈧ 主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七、任何讲座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㈠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㈡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㈢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㈣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㈤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㈥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㈦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㈧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㈨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责令其终止举办讲座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或政纪责任;违反法律的,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㈠ 讲座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

㈡ 未审批手续私自举办讲座;

㈢ 讲座中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的内容;

㈣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

九、校内各单位与校外单位合办讲座的,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十、校内场地管理部门擅自为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的讲座出借场地的,追究场地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或政纪责任;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其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

(宣传部门户管理员 发布于20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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