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规范我校校园文化阵地建设,确保我校校内横幅、标语、广告牌等悬挂物的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布置美观,根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悬挂物,包括学校、院(部、处)、科研单位、班级、学生社团在我校校园内悬挂、树立的各种横幅、标语、广告牌等。
三、横幅、标语、广告牌等的设置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管理,实行二级审批制。
四、横幅、标语、广告牌设置前应履行以下申请审批程序:
1、报经各级主办单位负责人同意:
⑴ 以学校名义设置的,报经主管校领导书面同意;
⑵ 院(部、处)、科研单位、院级团学组织、班级设置的,报经所属院、处级单位负责人同意;
⑶ 校级团学组织设置的,报由校团委负责人同意。
2、于横幅、标语、广告牌等正式设置前3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办理申请手续;
3、申请设置横幅标语广告牌应当向党委宣传部提交填报完整的《中国政法大学横幅标语广告牌设置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校园网下载,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⑴ 横幅标语广告牌的内容及宗旨;
⑵ 横幅标语广告牌的设置时间、地点;
⑶ 横幅标语广告牌申请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⑷ 横幅标语广告牌申请单位院、处级负责人的签字。
五、党委宣传部在接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对设置申请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六、校内各横幅、标语、广告牌等设置的周期最长为10天,期满后设置单位应主动及时撤除相关内容;如因特殊情况延长时间,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提出延期申请。
七、各使用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所设置横幅标语的制作、布置,保证横幅标语的质量,要求做到内容积极健康,形式新颖多样,布置美观大方。
八、任何横幅、标语、广告牌等都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九、党委宣传部定期对横幅标语广告牌进行核查,如出现以下情节,由党委宣传部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设置;违反法律的,由设置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1、横幅、标语、广告牌等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内容的;
2、横幅、标语、广告牌等出现损坏、脱落未及时修补的;
3、未经宣传部批准私自设置或延长设置时间的;
4、未在党委宣传部核定的时间、地点内设置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其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